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乙○○被上訴人丙○○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28日對被告甲○○寄存送達,於00年0月0日生效,另被告乙○○則於95年1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0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2月01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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