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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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35號聲請人 李詩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55號聲請人與 李傳興 (民國108年5月20日死亡)間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正由本院審理中,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指定期日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55號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為李傳興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李梁婉容 之不動產事件,業經本院駁回聲請而終結,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並非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55號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之當事人,又未提出經當事人同意閱卷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據,聲請人聲請閱卷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許可。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邱信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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