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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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朝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朝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朝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刑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先後於民國94年2月2日、9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並均於95年7月1日施行,關於本案應適用之新舊法,茲比較如下:
㈠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由「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5點第1項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7、22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前所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受刑人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㈡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由「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3點第2項參照)。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廢止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亦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百元以上3百元以下即新臺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為1日。又依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且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號裁判意旨,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受刑人於附表編號5、7、22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定應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再受刑人於附表編號5、7、22所示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仍得易科罰金;嗣該規定於94年2月2日修正,修正後規定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惟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應仍得易科罰金,是上開修正規定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而失其效力,嗣98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業經修正亦同此見解;是就此失其效力之條項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雖已逾有期徒刑6月,惟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再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明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如個案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意旨、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102年1月25日新法施行前所犯,然新法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增列但書規定,而修正後但書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按諸前揭說明,應直接適用102年1月25日施行之刑法第50條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五、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21所示之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雖已於103年5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項段、第41條第8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53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等│商業會計法等│商業會計法等│├──────┼───────────┼───────────┼───────────┤│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96年6月起至97年10月間│96年8月起至97年11月間│96年11月起至97年12月間│││止(聲請書誤載為96.6月│止(聲請書誤載為96.6月│止(聲請書誤載為96.6月│││-97.12月,應予更正)│-97.12月,應予更正)│-97.12月,應予更正)│├──────┼───────────┼───────────┼───────────┤│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98年度偵字第24601號、│98年度偵字第24601號、│98年度偵字第24601號、││號│99年度偵字第2500、430│99年度偵字第2500、430│99年度偵字第2500、430│││、7931號│、7931號│、793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58、1205│99年度訴字第1058、1205│99年度訴字第1058、1205││││、1206、1241、1599、18│、1206、1241、1599、18│、1206、1241、1599、18││││57、1809號│57、1809號│57、1809號││實├────┼───────────┼───────────┼───────────┤│審│判決日期│99.8.10│99.8.10│99.8.10│├─┼────┼───────────┼───────────┼───────────┤│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58、1205│99年度訴字第1058、1205│99年度訴字第1058、1205││││、1206、1241、1599、18│、1206、1241、1599、18│、1206、1241、1599、18││││57、1809號│57、1809號│57、1809號││決├────┼───────────┼───────────┼───────────┤││判決確定│99.8.30│99.8.30│99.8.3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257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768號│││(編號1至2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已易科罰金繳清)│└──────┴───────────────────────────────────┘┌──────┬───────────┬───────────┬───────────┐│編號│4│5│6│├──────┼───────────┼───────────┼───────────┤│罪名│商業會計法等│商業會計法等│商業會計法等│├──────┼───────────┼───────────┼───────────┤│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2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徒刑2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日)││││9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9月起至97年10月間│94.10-12月│96.4-10月│││止(聲請書誤載為96.6月│││││-97.12月,應予更正)│││├──────┼───────────┼───────────┼───────────┤│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98年度偵字第24601號、│100年度偵字第15518號│101年度偵字第4802、480││號│99年度偵字第2500、430││3號│││、793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58、1205│100年度訴字第2725號│101年度訴字第1144號││││、1206、1241、1599、18││││││57、1809號││││實├────┼───────────┼───────────┼───────────┤│審│判決日期│99.8.10│101.2.2│101.8.31│├─┼────┼───────────┼───────────┼───────────┤│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58、1205│100年度訴字第2725號│101年度訴字第1144號││││、1206、1241、1599、18││││││57、1809號││││決├────┼───────────┼───────────┼───────────┤││判決確定│99.8.30│101.2.20│101.9.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2573號│101年度執字第3172號│101年度執字第1360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768號│││(編號1至2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已易科罰金繳清)│└──────┴───────────────────────────────────┘┌──────┬───────────┬───────────┬───────────┐│編號│7│8│9│├──────┼───────────┼───────────┼───────────┤│罪名│商業會計法等│商業會計法等│商業會計法等│├──────┼───────────┼───────────┼───────────┤│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徒刑1月又15日│徒刑1月又15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95.5-6月│95.7-8月(聲請書誤載為│96.1-2月(聲請書誤載為││││95.7月-96.2月,應予更│95.7月-96.2月,應予更││││正)│正)│├──────┼───────────┼───────────┼───────────┤│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0年度偵字第10297、10│100年度偵字第10297、10│100年度偵字第10297、10││號│298、13047、15516號│298、13047、15516號│298、13047、1551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6.13│102.6.13│102.6.13│├─┼────┼───────────┼───────────┼───────────┤│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決├────┼───────────┼───────────┼───────────┤││判決確定│102.7.8│102.7.8│102.7.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81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768號│││(編號1至2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已易科罰金繳清)│└──────┴───────────────────────────────────┘┌──────┬───────────┬───────────┬───────────┐│編號│10│11│12│├──────┼───────────┼───────────┼───────────┤│罪名│商業會計法等│商業會計法等│商業會計法等│├──────┼───────────┼───────────┼───────────┤│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徒刑1月│徒刑1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95.9-10月(聲請書誤載│95.11-12月(聲請書誤載│95.7-8月(聲請書誤載為│││為95.7月-96.4月,應予│為95.7月-96.4月,應予│95.7月-96.4月,應予更│││更正)│更正)│正)│├──────┼───────────┼───────────┼───────────┤│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0年度偵字第10297、10│100年度偵字第10297、10│100年度偵字第10297、10││號│298、13047、15516號│298、13047、15516號│298、13047、1551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6.13│102.6.13│102.6.13│├─┼────┼───────────┼───────────┼───────────┤│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決├────┼───────────┼───────────┼───────────┤││判決確定│102.7.8│102.7.8│102.7.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81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768號│││(編號1至2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已易科罰金繳清)│└──────┴───────────────────────────────────┘┌──────┬───────────┬───────────┬───────────┐│編號│13│14│15│├──────┼───────────┼───────────┼───────────┤│罪名│商業會計法等│商業會計法等│商業會計法等│├──────┼───────────┼───────────┼───────────┤│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徒刑1月│徒刑1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95.9-10月(聲請書誤載│95.11-12月(聲請書誤載│96.1-2月(聲請書誤載為│││為95.7月-96.4月,應予│為95.7月-96.4月,應予│95.7月-96.4月,應予更│││更正)│更正)│正)│├──────┼───────────┼───────────┼───────────┤│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0年度偵字第10297、10│100年度偵字第10297、10│100年度偵字第10297、10││號│298、13047、15516號│298、13047、15516號│298、13047、1551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6.13│102.6.13│102.6.13│├─┼────┼───────────┼───────────┼───────────┤│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決├────┼───────────┼───────────┼───────────┤││判決確定│102.7.8│102.7.8│102.7.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813號│102年度執字第8813號│102年度執字第881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768號│││(編號1至2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已易科罰金繳清)│└──────┴───────────────────────────────────┘┌──────┬───────────┬───────────┬───────────┐│編號│16│17│18│├──────┼───────────┼───────────┼───────────┤│罪名│商業會計法等│商業會計法等│商業會計法等│├──────┼───────────┼───────────┼───────────┤│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徒刑1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日)│日)│││1日)│││├──────┼───────────┼───────────┼───────────┤│犯罪日期│96.3-4月(聲請書誤載為│96.5-6月│97.1-2月│││95.7月-96.4月,應予更│││││正)│││├──────┼───────────┼───────────┼───────────┤│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0年度偵字第10297、10│100年度偵字第10297、10│100年度偵字第10297、10││號│298、13047、15516號│298、13047、15516號│298、13047、1551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6.13│102.6.13│102.6.13│├─┼────┼───────────┼───────────┼───────────┤│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7號││決├────┼───────────┼───────────┼───────────┤││判決確定│102.7.8│102.7.8│102.7.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81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768號│││(編號1至2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已易科罰金繳清)│└──────┴───────────────────────────────────┘┌──────┬───────────┬───────────┬───────────┐│編號│19│20│21│├──────┼───────────┼───────────┼───────────┤│罪名│商業會計法等│商業會計法等│商業會計法等│├──────┼───────────┼───────────┼───────────┤│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95.7月-97.12月(聲請書│95.7月-97.12月│96.2月-97.2月(聲請書│││誤載為92.2月-97.12月,││誤載為95.7月-97.12月,│││應予更正)││應予更正)│├──────┼───────────┼───────────┼───────────┤│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99年度偵字第4223、8799│99年度偵字第4223、8799│99年度偵字第4223、8799││號│、11952、16842、16843│、11952、16842、16843│、11952、16842、16843│││號、100年度偵字第15512│號、100年度偵字第15512│號、100年度偵字第15512│││、15513號、101年度偵字│、15513號、101年度偵字│、15513號、101年度偵字│││第5874、10780、17713號│第5874、10780、17713號│第5874、10780、1771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101年度訴字第2282號│101年度訴字第2282號│101年度訴字第22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2.7.17│102.7.17│102.7.17│├─┼────┼───────────┼───────────┼───────────┤│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決├────┼───────────┼───────────┼───────────┤││判決確定│102.8.5│102.8.5│102.8.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14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768號│││(編號1至2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已易科罰金繳清)│└──────┴───────────────────────────────────┘┌──────┬───────────┬───────────┬───────────┐│編號│22│23│24│├──────┼───────────┼───────────┼───────────┤│罪名│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徒刑2月│徒刑2月│││(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9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94.1月-95.4月(聲請書│95.5月-95.6月(聲請書│95.7月-95.8月(聲請書│││誤載為96.1-4月,應予更│誤載為96.1-4月,應予更│誤載為96.1-4月,應予更│││正)│正)│正)│├──────┼───────────┼───────────┼───────────┤│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2年度偵字第3083號│102年度偵字第3083號│102年度偵字第3083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26號│102年度訴字第2426號│102年度訴字第24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7.31│104.7.31│104.7.31│├─┼────┼───────────┼───────────┼───────────┤│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26號│102年度訴字第2426號│102年度訴字第2426號││決├────┼───────────┼───────────┼───────────┤││判決確定│104.7.31│104.7.31│104.7.3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54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尚未執行)│└──────┴───────────────────────────────────┘┌──────┬───────────┬───────────┬───────────┐│編號│25│26│27│├──────┼───────────┼───────────┼───────────┤│罪名│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徒刑1月│徒刑1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95.9月-95.10月(聲請書│95.11月-95.12月(聲請│96.1月-96.2月(聲請書│││誤載為96.1-4月,應予更│書誤載為96.1-4月,應予│誤載為96.1-4月,應予更│││正)│更正)│正)│├──────┼───────────┼───────────┼───────────┤│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2年度偵字第3083號│102年度偵字第3083號│102年度偵字第3083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26號│102年度訴字第2426號│102年度訴字第24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7.31│104.7.31│104.7.31│├─┼────┼───────────┼───────────┼───────────┤│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26號│102年度訴字第2426號│102年度訴字第2426號││決├────┼───────────┼───────────┼───────────┤││判決確定│104.7.31│104.7.31│104.7.3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54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尚未執行)│└──────┴───────────────────────────────────┘┌──────┬───────────┬───────────┬───────────┐│編號│28│(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稅捐稽徵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3月-96.4月(聲請書│││││誤載為96.1-4月,應予更│││││正)│││├──────┼───────────┼───────────┼───────────┤│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2年度偵字第3083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7.31│││├─┼────┼───────────┼───────────┼───────────┤│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26號││││決├────┼───────────┼───────────┼───────────┤││判決確定│104.7.3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54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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