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О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業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因另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指揮執行強制戒治,有強制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足憑,是被告自該時起既已在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即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之情形存在,應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首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逕依職權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