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82號原告 吳裕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柏琳 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本件訴之聲明未具體明確且特定,應補正聲明。
二、被告黃柏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