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金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金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各編號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立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懿鈞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莊金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07.17│107年8月1日為警│107.10.18││││採尿回溯5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46號│毒偵字第2225號│毒偵字第260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68│107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號│1687號│1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1.29│107.11.29│108.01.2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68│107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號│1687號│169號││判決├────┼────────┼────────┼────────┤││判決│108.01.02│108.01.30│108.03.04│││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81號│執字第835號│執字第12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