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16號上訴人即原告友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嶺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7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唐玥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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