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6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義芳
吳義珍 吳義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萬來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87萬9,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萬9,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