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59號聲請人 賴美麗美商阿碼證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相對人美商阿碼證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賴美麗為美商阿碼證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阿碼證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董事會選任聲請人賴美麗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得其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董事會書面決議、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69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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