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恢復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木白石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柏碩 被上訴人即原告 姚惠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判決為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木白石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8,933元及利息,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就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之部分,應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作為計算依據,而以判決所認每月薪資28,000元之計算,於5年期間薪資收入總數計算價額為1,680,000元(28,000*12月*5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