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06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11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2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2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31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3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3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許儷齡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7之裁決處分案號「 嘉監南 字第裁74-ZPQ30935號」應更正為「嘉監南字第裁74-ZDQ3093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關於附表編號7之裁決處分案號,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誤植為「嘉監南字第裁74-ZPQ30935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