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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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8號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吳明宗 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高懷興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選任 李茂洲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李茂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李茂洲(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街○○○號二樓,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茂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李茂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及抗告費用共計新台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李茂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轄有眷榮民李茂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長期寄醫灣橋榮民醫院,而於民國101年4月28日死亡,經灣橋榮院社工室清查李茂洲之遺款為新台幣103,990元,已於同年5月11日匯入聲請人之國庫帳號,且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原裁定選任抗告人為被繼承人李茂洲之遺產管理人,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茂洲生前最後住所在嘉義市,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本要點之執行事項,除另有規定外,概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所在之辦事處辦理之。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係設在嘉義市,可就近處理被繼承人李茂洲之遺產管理事宜,由該分處執行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俾符合經濟原則,並符法制,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影本乙份為證;是以,被繼承人李茂洲生前最後住所既在嘉義市,依前揭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自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李茂洲之遺產管理人為當,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條第1項、第157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