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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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簡字第26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林芷伃
被 告 鄭璇黛
鄭旭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鄭璇黛積欠伊新臺幣(下同)165,588元,
及其中146,546元自民國97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9.71%計算之利息未清償,伊已對鄭璇黛取得債權憑證,
詎鄭璇黛為逃避伊追索債務,竟於103年7月21日將其所有
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
稱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鄭旭男,並於同年月31日以贈與為
原因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鄭旭男,是鄭璇黛之行為,顯
係將財產無償讓與鄭旭男,而有害於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
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於103年7月21日所為贈與行為及於10
3年7月3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
鄭旭男應將前項不動產於103年7月31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鄭璇黛將其名下坐落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於103年7月21日
贈與被告鄭旭男,並於同年月31日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至鄭旭
男名下等情,惟經本院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
函查結果,被告間於103年7月21日所為贈與契約之標的為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於同年月31日以贈
與為原因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亦為前開土地,而非原告
訴之聲明所載之系爭土地即高雄市○○區○○段○○○○號」
土地。原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有於
103年7月21日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3年7月31日有
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是原告請求依民法第244條第
1項、第4項之規定,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贈與之債權行
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及被告鄭旭男應將系爭土
地於103年7月31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均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