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681號原告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
號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黃鈺媖 律師 李金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於民國93年3月16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游茂成 邀同訴外人 林嘉烈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6年1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1年(86年1月27日起至87年1月27日止),詎游茂成借得款項後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4,500,000元及86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及8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林嘉烈為游茂成系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亦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經原告提起支付命令後,債務人雖清償部分債務,惟原告尚有4,497,994元及90年5月9日起按前揭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債權未獲清償。林嘉烈於92年6月4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被告乙○○應繼承林嘉烈之一切權利義務,卻於92年8月12日將其所有如附表1所示房地無償贈與被告戊○○,並於92年11月1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前開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有害原告債權之受償,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訴請判決撤銷系爭贈與及移轉所有權行為,並命被告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答辯以:系爭借款債務經原告聲請法院拍賣,鑑價結果債務人游茂成名下財產計6,730,000元。另被告乙○○名下尚有5筆土地,經本院執行處鑑價結果市價為10,539,000元,扣除前順位抵押債權4,675,661元後,尚餘5,863,339元。上開財產,應足供擔保原告之借款債權,被告間贈與及無償處分行為並未侵害原告債權。為此,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對於被告乙○○尚有本金4,497,994元及90年5月9日起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債權未獲清償,以及被告乙○○於92年8月12日將附表1所示房地贈與被告戊○○,並於同年11月10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業據提出繳納明細查詢單、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然原告主張被告前揭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有害於原告債權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依前揭法條規定提起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之訴,必須有保全之必要,始得為之。設債務人就其無償行為所處分之財產外,尚有其他財產足清償其對於債權人之債務,自無仍許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行使撤銷權之餘地(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1395號判決參照)。經查,㈠被告乙○○除系爭房地外,其名下尚有如附表2所示5筆土地,其價值依本院執行處送請鑑價結果,認具10,539,000元市價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鑑估報告書附於本院93年度執字第5487號執行卷內可查(見該執行卷第71頁至第76頁)。又該5筆土地上設有嘉義縣太保市農會抵押權,抵押債權額為4,675,661元,有被告提出之太保市農會交易查詢單在卷可按,並為原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則被告乙○○前揭土地經清償抵押債權後,應尚餘5,863,339元【計算式:10,539,000-4,675,661=5,863,339】。㈡另被告抗辯本件借款人游茂成尚有如附表3所示土地3筆及地上建物,價值達6,730,000元等情,亦據本院依被告聲請調
閱本院92年度執字第16328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並為原告所不爭,堪信為真實。㈢綜上合計,扣除附表1所示房地,本件借款債務人不動產於清償嘉義縣太保市農會之抵押債權後,尚餘12,593,339元【計算式:5,863,339+6,730,000=12,593,339】,顯足以擔保原告前揭借款債權。
五、綜上所述,堪認被告乙○○所為贈與及無償處分系爭房地,尚不致損害原告債權之實現。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判決撤銷被告2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行為,及基於贈與行為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訴請被告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鄭雅文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書記官林育興~F0~T40附表1: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嘉義縣│太保市○○○段││20│建│1045.88│1/3││└─┴───┴────┴────┴───┴────┴─┴───────┴──────┴────────────┘┌─┬─┬──────┬─────┬─────┬──────────────────────────┬─┬──┐││││││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權│││││││要建築材料│地面層│二│三│四││八││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利│備考│││││││││││││││建築材料及途│範│││號│號│││││層│層│層││層│││用│圍││├─┼─┼──────┼─────┼─────┼───┼─┼─┼─┼─┼─┼─┼───┼──────┼─┼──┤│││太保市○○段│太保市後潭│住家用鋼筋│84.23│││││││84.23││全│││1│6│20地號│里後潭路│混凝土加強│││││││││空白│部││││││453之2號│磚造││││││││││││└─┴─┴──────┴─────┴─────┴───┴─┴─┴─┴─┴─┴─┴───┴──────┴─┴──┘~F0~T40附表2: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鑑定價格│││├───┬────┬───┬──┬───┤├─────┤││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嘉義縣│太保市│ 梅子厝 │梅厝│23│田│2866│全部│2,809,000元││├─┼───┼────┼───┼──┼───┼─┼─────┼─────┼────────┼─────┤│2│嘉義縣│太保市│梅子厝│梅厝│25│田│1352│全部│1,325,000元││├─┼───┼────┼───┼──┼───┼─┼─────┼─────┼────────┼─────┤│3│嘉義縣│太保市│ 茄苳 腳│春珠│1031│田│506│全部│1,063,000元││├─┼───┼────┼───┼──┼───┼─┼─────┼─────┼────────┼─────┤│4│嘉義縣│太保市│茄苳腳│春珠│606│田│1008│全部│1,411,000元││├─┼───┼────┼───┼──┼───┼─┼─────┼─────┼────────┼─────┤│5│嘉義縣│太保市│茄苳腳│春珠│610│田│2808│全部│3,931,000元││├─┴───┴────┴───┴──┴───┴─┴─────┴─────┴────────┴─────┤│鑑估總值:新臺幣10,539,000元│└──────────────────────────────────────────────────┘~F0~T40附表3: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鑑定價格│││├───┬────┬──┬──┬────┤├────┤範圍│(新臺幣元)│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嘉義縣│太保市│龍潭││1018│田│78.98│全部│1,904,000元│農業用地(游茂成所有)│├─┼───┼────┼──┼──┼────┼─┼────┼────────┼──────┼────────────────┤│2│嘉義縣│太保市│龍潭││1016│田│784.06│815分之151│925,000元│游茂成所有│├─┼───┼────┼──┼──┼────┼─┼────┼────────┼──────┼────────────────┤│3│嘉義縣│太保市│龍潭││1014│田│527.74│全部│3,360,000元│游茂成所有│└─┴───┴────┴──┴──┴────┴─┴────┴────────┴──────┴────────────────┘┌─┬───┬───────┬──────┬─────┬──────────────┬──┬────┬───────────┐│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鑑定價格││││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權利│(新臺幣│備考││號││││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範圍│元)││││││││合計│建築材料及用│││││││││││途││││├─┼───┼───────┼──────┼─────┼───────┼──────┼──┼────┼───────────┤│││嘉義縣太保市龍│嘉義縣太保市│竹磚造儲放│地面層:104.34│住房鐵造││125,000│建物壹層部份跨建在地號││1│494棟│潭段1014、1016│後潭里後潭│室用│合計:104.34│面積24.18│全部│元│1015土地上(游茂成所有│││次│地號│439之8號││││││)│├─┼───┼───────┼──────┼─────┼───────┼──────┼──┼────┼───────────┤│││││││1住房鐵造面│││││││││││積36.45│││││││││││2住房鐵造面│││建物附1附2部份跨建在10││2│495棟│嘉義縣太保市龍│嘉義縣太保市│鐵造住房用│地面層:136.50│積15.54│全部│416,000│08號土地上建物附4部份│││次│潭段1014、1016│後潭里後潭││合計:136.5│3雞舍木造面││元│跨建在地號1015號土地上││││地號│439之8號│││積14.80│││(游茂成所有)││││││││4儲放室木造│││││││││││面積53.04│││││││││││合計119.83││││├─┴───┴───────┴──────┴─────┴───────┴──────┴──┴────┴───────────┤│拍賣底價:新臺幣6,7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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