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陸佰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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