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531號債權人 王美惠 債務人 黃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坤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票票據號碼287501號欲於民國100年10月1日計算利息之依據(到期日在發票日前視為無記載,應自發票日方可計算利息)。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