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家訴字第485號原告 陳環慧 訴訟代理人 王玉如 律師被告 鄭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宣示判決,惟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十一萬四千六百九十八元部分裁判有脫漏,本院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九十八萬九千四百七十二元,惟本院衡諸目前國人貧富差距擴大,且漸有M型化社會之趨勢,在財富集中於少數人之情況下,若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所載之統計結果作為支出標準,如非家庭收入達中上程度者,恐難以負荷。參酌陳環慧與被告財產資料,如以前揭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內容作為渠等扶養子女所需之標準,顯然過高。本院衡酌渠等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認以每月一萬三千元作為子女扶養所需之標準,較為妥適。依此計算結果,原告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自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扶養費用合計八十七萬四千七百七十四元為有理由【計算式:(13,000元2)×134月+(13,000元2)×(1831)日=8747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十一萬四千六百九十八元)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附此敘明。爰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