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3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錦進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金埤 為被繼承人陳錦進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錦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即被繼承人陳錦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區○○路○○○號7樓之二)生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3萬元,並以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736建號建物設定抵押,惟上開借款尚未清償,而關係人陳錦進業於100年3月22日死亡,其尚留有遺產,惟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該遺產無人管理,爰依法聲請本院選任關係人陳錦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借據影本、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關係人陳錦進之債權人,關係人陳錦進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前揭證據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198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亦需考量其適切性,亦即應以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情形瞭解較深者優先選任為宜。本院審酌陳金埤為關係人陳錦進兄長,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之財產及債權債務,自較他人知悉,對遺產之管理亦不生窒礙,且陳金埤到庭表示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本院100年11月29日訊問筆錄參照)。執此,本院認為由陳金埤(男、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所:彰化縣○○鄉○○路○○段○○○號)擔任關係人陳錦進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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