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曼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曼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周曼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9年2月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於100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69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年7月2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