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政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7471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政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政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沈政寬所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說明,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依比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465號等│28465號等│28465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24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324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3247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5日│108年2月15日│108年2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24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324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3247號等││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8日│108年3月18日│108年3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546號│├────────┼───────────────────────────────────┤││編號1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90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465號等│28465號等│28465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24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324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3247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5日│108年2月15日│108年2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24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324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3247號等││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8日│108年3月18日│108年3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546號│├────────┼───────────────────────────────────┤││編號1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90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2日至│││││107年8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465號等│28465號等│28465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247號等│108年度上訴字第817號等│108年度上訴字第817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5日│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247號等│108年度上訴字第817號等│108年度上訴字第817號等││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8日│108年7月5日│108年7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545號│││10546號││├────────┼───────────┴───────────────────────┤││編號1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90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9日│107年8月20日至│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92號│1283號等│2058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77號│108年度訴字第19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31日│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77號│108年度訴字第19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9日│108年11月14日│108年12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373號│17440號│517號│├────────┼───────────┴───────────┴───────────┤││編號1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90號)│└────────┴───────────────────────────────────┘┌────────┬───────────┬───────────┬───────────┐│編號│13│(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036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4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