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茂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茂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茂青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各有期徒刑4月,共│各有期徒刑3月,共│各有期徒刑2月,共│││2罪│3罪│3罪│├──────┼─────────┼─────────┼─────────┤│犯罪日期│108年2月20日、│108年2月24日、│108年3月9日、│││108年3月4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7日、││││108年3月7日│108年3月14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0498號等│字第10498號等│字第10498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1│108年度中簡字第11│108年度中簡字第11││實││09號│09號│09號││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決││1109號│1109號│1109號││├────┼─────────┼─────────┼─────────┤││判決確定│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992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17日│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9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169號等│字第12169號等│字第997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4│108年度中簡字第14│108年度簡字第1084││實││63號│63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25日│108年7月25日│108年8月2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4│108年度中簡字第14│108年度簡字第1084││決││63號│63號│號││├────┼─────────┼─────────┼─────────┤││判決確定│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23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460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165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各有期徒刑2月,共│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3罪│││├──────┼─────────┼─────────┼─────────┤│犯罪日期│108年2月8日、│108年2月13日│108年3月13日│││108年2月19日、│││││108年3月29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881號等│字第13881號等│字第13881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6│108年度中簡字第16│108年度中簡字第16││實││53號│53號│53號││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8日│108年8月28日│108年8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6│108年度中簡字第16│108年度中簡字第16││決││53號│53號│53號││├────┼─────────┼─────────┼─────────┤││判決確定│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5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148號│││(編號7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