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聲字第24號聲請人 陳松林 相對人周 王月桃
施信宏王玉英 王華明 王英武 陳聯芳 陳通銘 陳信枝 陳美枝 王文如 林一雄 林秀雄 林志鵬 林惠美 王榮泰 王玉琳 王玉琪 王偉彰 王侯凱 王莉英秀玉陳子銘 之繼承人陳 香晴 即陳子銘之繼承人 陳宥佐 即陳子銘之繼承人 王端容蔡雪姿王月嬌 陳秀妙 陳詠婕 陳秀蓁 王美帝 陳子萍 王翠虹 陳維銘 陳首安 蔡錦 何嘉琦 何玉秋 何玉玲周彩琴 周樑基樑亨 周樑源 周秀櫻 王建國 王文芳 王睿霖 王宇庭 張曉輝 張秀玲 張秀女 楊大衛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二編號1至19、21至49之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附表二編號20之相對人 賴秀玉陳香晴 、陳宥佐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家簡字第8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至就聲請人所提訴訟費用計算書上記載民國106年5月16日、同年月24日及同年6月6日所支出之律師費、鑑定費及謄本費部分,因非屬於本件訴訟程序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就此部分應予剔除,併予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吳美鳳┌────────────────────────────────┐│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聲請人預納。│├──────┼────────────┼────────────┤│地政謄本費│8,360元│聲請人預納。│├──────┼────────────┼────────────┤│戶政謄本費│3,73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13,2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附表二:被繼承人 王基良 之全體繼承人即被告之應繼分比例(本院106年度家簡字第84號判決):
┌──┬────┬─────┬───────┐│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備註(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 周王月桃 │1/16│825元│├──┼────┼─────┼───────┤│2│施信宏│1/32│413元│├──┼────┼─────┼───────┤│3│莊王玉英│1/32│413元│├──┼────┼─────┼───────┤│4│王華明│1/64│206元│├──┼────┼─────┼───────┤│5│王英武│1/32│413元│├──┼────┼─────┼───────┤│6│陳聯芳│1/64│206元│├──┼────┼─────┼───────┤│7│陳通銘│1/64│206元│├──┼────┼─────┼───────┤│8│陳信枝│1/64│206元│├──┼────┼─────┼───────┤│9│陳美枝│1/64│206元│├──┼────┼─────┼───────┤│10│王文如│1/64│206元│├──┼────┼─────┼───────┤│11│林一雄│1/64│206元│├──┼────┼─────┼───────┤│12│林秀雄│1/64│206元│├──┼────┼─────┼───────┤│13│林志鵬│1/64│206元│├──┼────┼─────┼───────┤│14│林惠美│1/64│206元│├──┼────┼─────┼───────┤│15│王榮泰│1/64│206元│├──┼────┼─────┼───────┤│16│王玉琳│1/64│206元│├──┼────┼─────┼───────┤│17│王玉琪│1/64│206元│├──┼────┼─────┼───────┤│18│王偉彰│1/32│413元│├──┼────┼─────┼───────┤│19│王侯凱│1/32│413元│├──┼────┼─────┼───────┤│20│陳子銘於│1/80│165元│││109年2月│││││4日死亡│││││,應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鄭│││││秀玉、陳│││││香晴、陳│││││ 宥佐連帶 │││││給付│││├──┼────┼─────┼───────┤│21│王端容│1/32│413元│├──┼────┼─────┼───────┤│22│王蔡雪姿│1/32│413元│├──┼────┼─────┼───────┤│23│ 黃王月嬌 │1/16│825元│├──┼────┼─────┼───────┤│24│陳秀妙│1/80│165元│├──┼────┼─────┼───────┤│25│陳詠婕│1/80│165元│├──┼────┼─────┼───────┤│26│陳秀蓁│1/80│165元│├──┼────┼─────┼───────┤│27│王莉英│1/32│413元│├──┼────┼─────┼───────┤│28│王美帝│1/32│413元│├──┼────┼─────┼───────┤│29│陳子萍│1/80│165元│├──┼────┼─────┼───────┤│30│王翠虹│1/32│413元│├──┼────┼─────┼───────┤│31│陳維銘│1/64│206元│├──┼────┼─────┼───────┤│32│陳首安│1/64│206元│├──┼────┼─────┼───────┤│33│何嘉琦│1/336│39元│├──┼────┼─────┼───────┤│34│何玉秋│1/336│39元│├──┼────┼─────┼───────┤│35│何玉玲│1/336│39元│├──┼────┼─────┼───────┤│36│周秀櫻│1/112│118元│├──┼────┼─────┼───────┤│37│張周彩琴│1/112│118元│├──┼────┼─────┼───────┤│38│蔡錦│1/112│118元│├──┼────┼─────┼───────┤│39│周樑基│1/112│118元│├──┼────┼─────┼───────┤│40│ 周樑亨 │1/112│118元│├──┼────┼─────┼───────┤│41│周樑源│1/112│118元│├──┼────┼─────┼───────┤│42│王建國│1/32│413元│├──┼────┼─────┼───────┤│43│王文芳│1/32│413元│├──┼────┼─────┼───────┤│44│王睿霖│1/128│103元│├──┼────┼─────┼───────┤│45│王宇庭│1/128│103元│├──┼────┼─────┼───────┤│46│張曉輝│1/48│275元│├──┼────┼─────┼───────┤│47│張秀玲│1/48│275元│├──┼────┼─────┼───────┤│48│張秀女│1/48│275元│├──┼────┼─────┼───────┤│49│楊大衛│1/16│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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