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玉簡字第56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告 蕭瑀軒
訴訟代理人 林逸羣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玉簡字第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沈培錚
書記官黃慧中
通譯陳韋銘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及民事準備書狀所載(如附件),
並減縮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就原告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逕為認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黃慧中
法官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