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玖拾參年陸月捌日所為之玖拾參年度訴字第壹玖伍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其後本院認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仍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