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進榮 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第406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
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
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
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
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
150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楊進榮前向其申請現金卡及信用卡使
用,迄今尚欠新臺幣(下同)141,26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而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楊吳素枝 死亡後,遺有坐落臺
南市○○區○○段○○○○○○○○○○號○○○區○○段○○○○號
土地(權利範圍各為6分之1、6分之1、全部,以下合稱
系爭土地),依法應由楊吳素枝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詎相
對人楊進榮竟與其餘楊吳素枝之繼承人協議將系爭土地分歸
楊○○等人所有,並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致聲請人無法對相對人楊進榮應分得部分執行受償,有
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聲請調解,請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
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由相對人等即被繼承人楊吳素
枝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等語。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回
復原狀之調解聲明,均係以同條第1項之撤銷權生效為其前
提,惟民法第244條所規定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
即學說所稱之撤銷訴權,應以訴之方法行使,須經法院為撤
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力(最高法院54年
台上字第975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判決意旨參照
)。聲請人尚未取得撤銷訴權之確定判決,且撤銷訴權形成
判決之形成力,依前開說明,復非調解所能取代,自非相對
人互相讓步可得解決。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
請調解,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
之望,爰依首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