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呂孟岳
被 上訴人 國茂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川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
       顏嘉德 律師
       顏嘉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6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月9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代收人
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前開
事項,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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