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072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柒仟柒佰貳拾
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肆仟零陸拾壹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