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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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155號債權人 李秋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瓊娟 、晉鑫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對各債務人分別為請求,故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 陳明 債務人晉鑫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三、釋明對債務人晉鑫事業有限公司請求之法律依據(支票受款人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非債權人),並提出系爭支票背面影本。
四、釋明對債務人簡瓊娟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五、釋明對債務人簡瓊娟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依退費明細所示,購買人為又瑞實業有限公司,非債權人,且依所列計算式無從得出請求金額即新台幣355,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