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翟光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此分別為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9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並曾繳納聲請費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可憑
。惟查本件標的金額未滿1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應徵之聲請費為500元,是聲請人確有溢繳500元之聲請
費用。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9條,依
職權裁定准予返還聲請費5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