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1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楊森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僅被告得提起上訴,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