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40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莊閔堯
被 告 岑湛輝 即 宏瑞 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 律師
郭佩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
時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