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55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明增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明增已於民國104年2月2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則被告劉明增於104年5月15日
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
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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