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481號
原   告  張金池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子峻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谷蘭
參 加 人  林伯諺
       林陳琴月
      盧 陳秋梅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36萬元(計算式:24萬元×39平方公尺=936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664元,扣除已繳納之1萬7,335元,尚
需補繳7萬6,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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