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738號
原 告 飛行百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依樺
被 告 陳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麗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738號
原 告 飛行百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依樺
被 告 陳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