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皇宇 即宏昇食材商行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皇宇即宏昇食材商行間請
求清償票款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員簡字第288號判決確定
,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於上開事件支
出訴訟費用新台幣5,180元,為一併聲請強制執行,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二、查本院97年度員簡字第288號判決,已於主文內確定該事件
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5,180元由相對人廖皇宇即宏昇食材商
行負擔,此經本院調閱該案號民事卷查核明確,本院自無需
就訴訟費用額再予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該事件之訴訟費用
額,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