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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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7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13號上訴人甲○○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7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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