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至隆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94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所示遊戲光碟壹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林至隆因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7月14日以10
1年度調偵字第15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02年7月13日止,而該案查扣之仿冒koei及三國無双商標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真三國無双5」遊戲光碟1片(即附件扣押物品清單所示遊戲光碟),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認明確,並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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