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 簡巨富 被告 張永水
張慶富 張宗源 簡培士 簡俊豪 簡朱敏 簡碧昭 簡秀玲 黃金葉 簡進田 張財義 張文華 林章德 張証能 張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萬7,569元【本件訴訟標的: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50.81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平方公尺×1/4(原告之應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655.50平方公尺×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平方公尺×18/120(原告之應有部分)=2,277,569元,元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5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