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 莊淑美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洪意鈞 等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