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二九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二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元益營造工程股份│保證責任新竹市│叁萬伍仟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0000000││││有限公司│第一信用合作社││││││││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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