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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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參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零壹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貳拾萬零貳仟柒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