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 葉玉嬌 即鼎泰電器行被告同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