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哲嘉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989號、109年度執字第7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哲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哲嘉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至3之刑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8.06.25│108.08.09│108.09.0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機關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9322號│391、25327號│391、2532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273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620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6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10.04│108.11.14│108.11.1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273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620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620號││決├────┼────────────┼────────────┼────────────┤││判決確定│108.11.05│109.11.14│109.11.14│││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127號。│││2.編號1至3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10.1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032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3.24│││├─┼────┼────────────┼────────────┼────────────┤│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57號││││決├────┼────────────┼────────────┼────────────┤││判決確定│109.04.2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39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