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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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原告乙○○○○( 楊海 心靈)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 律師
唐嘉瑜 律師 楊雯欣 律師被告美國融文國際營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之財產利益,乃原告如於僱傭關係存續中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五年計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元(計算式:60,000×12×5=3,6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分類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聲請費財產權未滿新臺幣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2,000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3,0001,000萬元以上5,000非財產權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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