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有罪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五號),被告提起上訴(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七0九號),經原告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據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具狀撤回上訴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蔡國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