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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