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永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東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