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9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
乙○○庚○○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二一號、第二四四二三號、第二四四二八號、第二四四九九號、第二四四三О號、第二七四三七號、第二七六八九號、第二八一二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癸○○、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乙○○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均緩刑肆年;緩刑期內,均付保護管束。附表一㈠、㈡郵局金融卡二張、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幫助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附表一㈠、㈡郵局金融卡二張、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癸○○明知電腦程式、視聽、音樂著作之銷售,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能為之,惟為賺取利潤,竟基於意圖營利而交付之常業犯意,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間某日起,以每片新台幣(下同)六十元之價格向 王為文 (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購買或建國商場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取得附表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電腦程式、視聽、音樂著作之盜版光碟片,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十六之三號四樓之二居所,張貼販賣大補帖等廣告於http://home.pchome.com.tw./以及http://members.nbci.com./等網站上,而,經以光碟機檢驗確認燒錄完全後,即以每片八十元之代價,網路電子郵件訂貨、門號О000000000號手機聯絡、當面約在高雄市火車站交易之方式,出售上述交付電腦程式、視聽、音樂著作之盜版光碟片予不特定人牟利,並恃此為生。嗣鑑於從事於販賣不法光碟牟利,被查獲風險極高,亟需利用他人之名義向郵局申請郵政信箱及帳戶,以作為買賣光碟時匯款及取款之用,藉以逃避追查,乃於八十八年五月間向同學乙○○借得郵局號帳戶、印鑑章、金融卡(卡號ОО四ООО六─二二六О九二八號,密碼一三一四號)使用,乙○○因積欠癸○○五千元未還,遂應允後隨即與之基於犯意聯絡,將郵局帳戶及提款卡、密碼,全部將之交付予癸○○使用,癸○○即以郵局快捷郵件「代收貨價」之方式,利用不知情之郵局人員代為送達灌錄有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之盜版光碟片,交付至訂購者處,訂購者則將貨款交付予郵局人員,再由郵局人員將該筆貨款存入上開乙○○帳戶內,而以此方式販賣該等光碟得利多次。癸○○另於八十八年八月初,在網路上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二萬五千元之代價,購買以壬○○名義(壬○○並不知情)向南區郵政總局申請信箱號碼為高雄郵政第九二八號之郵政信箱一個、信箱鑰匙一支、「壬○○」印章、「高雄郵政928號信箱」橡皮章各一顆,數日後於高雄火車站前自一年約十八、九歲之男子取得前述物品後,以該信箱為寄送及接受退貨郵件地址。癸○○復於八十九年六月間某日,以綽號「 小陳 」之名義,在網路某聊天室張貼租用郵局帳戶、金融卡每月代價三千元之廣告,欲租用帳戶躲避追查,庚○○於某網路咖啡店上網得知,及基於幫助之犯意,將其郵局帳戶、金融卡(卡號ОО三一О八四─О四二九一六八號,密碼三七二七號)郵寄租予癸○○使用,癸○○則按月於當月中旬將租金以現金袋方式寄至庚○○位於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前後計匯款三次,而於八十九年八月間某日,再承前意圖營利而交付之常業犯意及散布猥褻物品之犯意,架設http://higame.hoops.ne.jp/網站,每片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郵資一百元訂購者自付之價格,販賣盜版光碟片及內含有猥褻之圖畫、影像之色情光碟片而交付至訂購者處,訂購者則將貨款交付予郵局人員,再由郵局人員將該筆貨款存入上開帳戶內,而以此方式出售交付予不特定人牟利,並恃此為生,嗣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五時許,為警在高雄市○○區○○路十六之三號四樓之二查獲,前後獲利計三十八萬二千七百三十元,並扣得附表一㈠㈡所示之物。癸○○、乙○○仍不知悔改,繼之承前意圖營利而交付之常業犯意聯絡,在高雄市○○區○○路○○號十一樓乙○○住處,以網站上張貼廣告,使用庚○○之前述郵局帳戶及金融卡,代收貨價方式販賣前揭盜版及色情光碟片,以此方式出售交付予不特定人牟利,並恃此為生,前後獲利計九十三萬零七百四十元,又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許,在上開乙○○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一㈢所示之物,迄至九十年二月五日為止,前後獲利約計九十三萬零七百四十元,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請及丙○○○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甲○○○股份有限公司、戊○○○○股份有限公司、丁○○○公司、辛○○○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癸○○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被告乙○○、庚○○固坦承有於前開時地將上述郵局帳戶、金融卡連同密碼提供被告癸○○使用,基於同學情誼或取得報酬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共犯或幫助從事販賣盜版及色情光碟片行為,被告乙○○辯稱:案發後才知道癸○○將金融卡及帳戶拿去賣盜版光碟片,後來金融卡有辦遺失云云,被告庚○○辯稱:單純出租帳戶及金融卡,沒有幫助犯罪之意云云。經查:
㈠本件被告乙○○如何與被告癸○○共犯、被告庚○○如何幫助被告癸○○從事販
賣盜版光碟片及色情光碟片等情,除據如事實欄所示之告訴人公司代理人 翁世達 、 陳立勝 、己○○、 徐龍川 、 黃小菁 指述明確外,且經被告癸○○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證:乙○○借我帳戶及金融卡,他知道我在賣大補帖,後來又在網路上向庚○○買租用帳戶及金融卡等語綦詳,復經證人王為文於偵訊終結證稱:被告癸○○曾向我購買光碟片,我以郵寄方式給他,他有在網站上販賣色情、程式、音樂、遊戲盜版光碟片等語明確,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光碟片扣案可資佐證。而該等盜版光碟片及色情光碟片內容確含有附表所示電腦程式著作並可安裝執行及男女交媾等猥褻鏡頭,並確係 文玉光 、 蔡昇培 、 吳為康 、 楊穎雄 等人,透過郵局代收貨價之方式郵購購買等情,亦有網站列印資料、證人文玉光之證言、包裝有盜版光碟片之信封等附卷足憑。另被告乙○○之郵局帳戶係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有入戶匯款資料,最後一筆係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入戶匯款金額計三十八萬二千七百三十元,而被告庚○○郵局帳戶係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有入戶存款資料,最後一筆係九十年二月五日,入戶匯款金額計九十三萬零七百四十元,此有郵政儲金匯業局以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管九О五О六О一О─五七七號函檢送之存簿儲金帳戶開戶申請書及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七月十日止之存款詳情表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癸○○曾親自前去鼎泰郵局提款機領款,復有錄影帶、側錄照片一紙在卷足稽。復參以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許,警員係在被告乙○○位於高雄市○○區○○路○○號十一樓查獲,倘被告乙○○不知情,何以在其家中會查獲附表一㈢之郵政劃撥單收據二十四包(內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三百四十八張)、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八封等物?又按刑法上規定之常業犯,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該犯罪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縱令有其他職業,亦無礙成立常業罪(七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五五一號判決、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次刑庭總會決議),本件扣有大量之盜版光碟片、光碟片包裝袋、代收貨價標籤、郵局劃撥單、寄發存根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燒錄過無法使用光碟片及光碟機,且前後獲利已逾百萬元,足見被告等有以此販賣盜版光碟片所得為其收入之一部分,而為營生之用,至為灼然。是被告癸○○先後使用乙○○、庚○○之郵局帳戶及金融卡,作為訂購者匯款及自己提款之用,且其與被告乙○○有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㈡至被告庚○○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幫助犯之成立,不以行為人明知其所幫助
之人所欲犯之罪名為成立要件,僅須行為人知其行為將對他人之犯罪行為提供助力,即足當之。本件被告庚○○既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除自承確有將前開郵政帳戶、提款卡、密碼等物出租給綽號「小陳」者,並已陸續收受租金三千元三次等語,亦與被告癸○○前揭供詞互核一致,再參以一般人若非因從事不法行為而圖逃避追查,豈有無故提供數額非微之報酬而要求他人充當人頭申請帳戶、金融卡,再利用此帳戶、金融卡進行交易之理,故本件被告庚○○將帳戶、金融卡交付,確有幫助綽號「小陳」之被告癸○○從事違法行為之犯行迨無疑異。㈢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本件被告癸○○、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販賣猥褻物品罪,及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罪;而被告庚○○所為係幫助被告癸○○觸犯前揭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販賣猥褻物品罪及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罪之幫助犯。被告癸○○、乙○○就前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庚○○係以幫助被告癸○○犯罪之意思而為之,酌依刑法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三人多次販賣猥褻物品之色情光碟片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被告三人以一販賣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破壞二不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罪處斷。爰審酌智慧財產權之保障已蔚為世界經濟之潮流,亦係增進人類生活所必要之手段,被告三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擅自販賣他人之音樂著作、視聽著作、電腦軟體及有違社會善良風俗之色情光碟,損及我國之國際利益及國際形象,均不思勤奮工作,被告癸○○、乙○○貪圖利益販賣盜版及色情光碟片為常業,被告庚○○貪圖小利充當犯罪人頭,幫助他人犯罪,助長犯罪,所為對他人著作財產權侵害程度、對社會善良風俗所生之危害不小,犯後被告癸○○坦承犯行,被告乙○○、庚○○均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末查,又被告三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均予以宣告緩刑四年,用啟自新。又為使被告癸○○、乙○○確實革除非行之惡習,有加強對該二人追蹤、考核及輔導之必要,爰對被告癸○○、乙○○併予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輔導向善,並觀後效。
三、扣案附表一㈠、㈡郵局金融卡二張、㈢之物,均為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附表一㈡行動電話、信箱鑰匙一支、「壬○○」印章、「高雄郵政928號信箱」橡皮章各一顆,非被告等所有、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三人另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惟訊據被告三人均矢口否認有前述重製之犯行,均辯稱:並未重製盜版光碟片等語,另依扣案物品觀之,亦無燒錄機、內容重複之盜版光碟片及包裝等物,此部分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等有上述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等有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犯行,爰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附表一:
㈠光碟機一台、硬碟一顆、光碟片包裝袋一袋、盜版光碟片九十片、印台一個、代收
貨價標籤一百零五張、郵局劃撥單二十四張、寄發存根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二十二張、燒錄過無法使用光碟片四百三十二片。
㈡郵局金融卡二張、行動電話(門號О000000000號)一支、信箱鑰匙一支、「壬○○」印章、「高雄郵政928號信箱」橡皮章各一顆。
㈢郵政劃撥單收據二十四包(內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三百四十八張)、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八封。
附表二:
┌──┬──────────────┬─────┬───────┐│編號│盜版光碟名稱│數量│著作權財產權人││││││├──┼──────────────┼─────┼───────┤│1│霹靂奇俠傳│一套三片│甲○○○│├──┼──────────────┼─────┼───────┤│2│洛克DAH拯救地球大冒險│一套二片││├──┼──────────────┼─────┼───────┤│3│新絕代雙嬌│一套三片│宇峻科技│├──┼──────────────┼─────┼───────┤│4│南方公園賽車│一套一片││├──┼──────────────┼─────┼───────┤│5│THEDEVILINSIDE│一套一片││├──┼──────────────┼─────┼───────┤│6│夢幻模擬戰Ⅲ│一套二片││├──┼──────────────┼─────┼───────┤│7│熱舞2000│同右│正先實業│├──┼──────────────┼─────┼───────┤│8│青澀寶貝│同右│丙○○○多媒體│├──┼──────────────┼─────┼───────┤│9│日劫│同右│和仲科技│├──┼──────────────┼─────┼───────┤││霹靂大富翁│同右│天碁│├──┼──────────────┼─────┼───────┤││模擬城市3000│一套一片│美商藝電│├──┼──────────────┼─────┼───────┤││私人花園│同右││├──┼──────────────┼─────┼───────┤││導火線│一套二片│次方科技│├──┼──────────────┼─────┼───────┤││武林盟主│一套一片│智冠科技│├──┼──────────────┼─────┼───────┤││SUPERIKE2000│同右│美商藝電│├──┼──────────────┼─────┼───────┤││夢幻四驅車│同右│光譜資訊│├──┼──────────────┼─────┼───────┤││SYN第27集│同右││├──┼──────────────┼─────┼───────┤││3D1POOL3│同右││├──┼──────────────┼─────┼───────┤││三國志七│一套二片│戊○○○○│├──┼──────────────┼─────┼───────┤││REBUTON│同右││├──┼──────────────┼─────┼───────┤││熱舞2000│一套一片│戊○○○○│├──┼──────────────┼─────┼───────┤││AGEEMPIREⅡ│同右│丁○○○│├──┼──────────────┼─────┼───────┤││GAMEMASTER7.30│同右│辛○○○│├──┼──────────────┼─────┼───────┤││三國志Ⅳ加強版│同右│戊○○○○│├──┼──────────────┼─────┼───────┤││臺灣職棒大聯盟│同右│甲○○○│├──┼──────────────┼─────┼───────┤││VIRTUALPOOLHALL│同右││├──┼──────────────┼─────┼───────┤││ 成吉思汗 Ⅳ│同右│戊○○○○│├──┼──────────────┼─────┼───────┤│││││││││DHADIAOH│同右││├──┼──────────────┼─────┼───────┤││新駭客2000│同右││├──┼──────────────┼─────┼───────┤││SYDNEY2000│同右││├──┼──────────────┼─────┼───────┤││三國志七日文版│同右│日商 光榮 │├──┼──────────────┼─────┼───────┤││BUSY61│同右││├──┼──────────────┼─────┼───────┤││1970│同右││├──┼──────────────┼─────┼───────┤││星際縱橫(2104)│一套二片││├──┼──────────────┼─────┼───────┤││1905│一套一片││├──┼──────────────┼─────┼───────┤││青蛙過街二(1712)│同右││├──┼──────────────┼─────┼───────┤││布朗寧火雞狩獵(2141)│一套二片││├──┼──────────────┼─────┼───────┤││KITTY01│一套一片││├──┼──────────────┼─────┼───────┤││AUTO9924│同右││├──┼──────────────┼─────┼───────┤││CDG539E│同右││├──┼──────────────┼─────┼───────┤││夢幻新世界A.D│同右││├──┼──────────────┼─────┼───────┤││1407│同右││├──┼──────────────┼─────┼───────┤││MICROSOFTNFLFEVER2000│同右│丁○○○│├──┼──────────────┼─────┼───────┤││益智方塊│同右││├──┼──────────────┼─────┼───────┤││心愛果園│同右││├──┼──────────────┼─────┼───────┤││1442│同右││├──┼──────────────┼─────┼───────┤││1318│同右││├──┼──────────────┼─────┼───────┤││1401│同右││├──┼──────────────┼─────┼───────┤││美少女拯救隊(1378)│同右││├──┼──────────────┼─────┼───────┤││神秘翡翠│同右││├──┼──────────────┼─────┼───────┤││動感音樂│同右││├──┼──────────────┼─────┼───────┤││滑雪板風雲│同右││├──┼──────────────┼─────┼───────┤││央華封神│同右││├──┼──────────────┼─────┼───────┤││ 傑尼懷特 撞球二│同右││├──┼──────────────┼─────┼───────┤││湖釣之王│同右││├──┼──────────────┼─────┼───────┤││魔域幽冥惡魔年史│同右││├──┼──────────────┼─────┼───────┤││決戰超時空要塞│同右││├──┼──────────────┼─────┼───────┤││英雄傳奇五│一套二片││├──┼──────────────┼─────┼───────┤││巒生物語的第一片│一套一片││├──┼──────────────┼─────┼───────┤││象棋兵法之反攻篇│一套二片││├──┼──────────────┼─────┼───────┤││江南才子 唐伯虎 │一套一片│智冠科技│├──┼──────────────┼─────┼───────┤││FORSAKEN│同右││├──┼──────────────┼─────┼───────┤││惡靈古堡聖女密碼│一套二片││├──┼──────────────┼─────┼───────┤││異形之緊急動員│同右││├──┼──────────────┼─────┼───────┤││熱血躲避球│一套一片│傑友資訊│├──┼──────────────┼─────┼───────┤││1347│同右││├──┼──────────────┼─────┼───────┤││太閣三│同右│日商光榮│├──┼──────────────┼─────┼───────┤││生態兵器│同右││├──┼──────────────┼─────┼───────┤││電腦戰機│同右││├──┼──────────────┼─────┼───────┤││3142│一套二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