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О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邱滋杉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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