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О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貳小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捌陸公克)、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各為壹拾捌點肆捌公克、參點零壹公克、參點零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海洛因二小包(驗餘合計淨重0.八六公克)、安非他命三包(驗餘淨重各為一八.四八公克、三.0一公克、三.0三公克)既屬前開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